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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549章 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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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组须发出证明书予在执业资格试中考取合格的人。
  
  第549章  第64条对尝试次数的限制
  
  (1)中医组可限制任何人就执业资格试而作出的连续尝试次数。
  
  (2)中医组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公布其决定的第(1)款所提述的连续尝试次数。
  
  (3)为免生疑问,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不属附属法例。
  
  第549章  第65条就执业资格试而须缴付的费用
  
  (1)任何参加执业资格试的人,须在参加考试之前缴付订明费用。
  
  (2)就执业资格试的不同部分,须缴付不同的费用(如适用的话)。
  
  第549章  第66条对有关执业资格试的决定的覆核
  
  (1)在第59(2)、61(1)(a)及63条所指的权力依据第157条转授考试小组的情况下,任何人如因考试小组依据该获授予的权力所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则可请求中医组覆核考试小组的决定。
  
  (2)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覆核请求,须以书面述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须在接获考试小组的决定的通知之后14天内向中医组提出。
  
  (3)中医组接获请求后,须覆核考试小组的决定,并须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有关人士。
  
  (4)根据本条所作的覆核,须按照订明程序进行。
  
  第549章  第67条根据第69条注册的资格
  
  注册
  
  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有资格根据第69条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
  
  (a)已在执业资格试中考取合格;或
  
  (b)中医组已决定他是根据第92条有如此资格。
  
  第549章  第68条注册申请
  
  (1)任何有资格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的人,可在中医组决定的时间内,向中医组提出申请。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附有─
  
  (a)中医组决定的文件及详情;及
  
  (b)订明的申请费用。(3)在不损害第(2)(a)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中医组可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在提出申请时─
  
  (a)提交一份有关下述事项的声明─
  
  (i)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如他曾被如此定罪,则每项该罪行的发生地点及性质;及
  
  (ii)他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如他曾被如此裁断,则每项该失当行为纪录的发生地点及性质;及(b)(如属第67(b)条的情况)提交中医组认为适当的有关该人声称在以中医方式行医方面的经验、学历资格、知识或技能的证据。(4)中医组可规定任何申请人提交中医组认为为使中医组就注册申请作出决定而属必需的进一步的资料或详情。
  
  第549章  第69条注册
  
  (1)在不抵触第70及71条的规定和在注册事务小组的建议下,中医组可批准根据第68条所提出的注册为注册中医的申请。
  
  (2)中医组在批准任何根据第93条获豁免执业资格试的人的注册申请后,可在该人执业方面施加中医组认为必需的条件及限制。
  
  (3)如中医组已根据第(2)款施加条件或限制,则中医组可修订、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条件或限制。
  
  (4)中医组根据第(1)款批准任何注册申请后,可指示注册主任将该人的姓名记入注册名册。
  
  第549章  第70条拒绝注册申请
  
  (1)除第71条另有规定外,中医组如─
  
  (a)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某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
  
  (b)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某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
  
  (c)信纳某人没有资格注册;或
  
  (d)信纳某人以欺诈手段或失实陈述寻求取得注册,则可拒绝批准该人的注册申请。
  
  (2)如中医组拒绝某项申请,则中医组秘书须将该项决定及拒绝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549章  第71条涉及以往定罪及专业上的失当行为的个案
  
  (1)如任何根据第68(1)条提出申请的人声明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则中医组须将其个案转介纪律小组。
  
  (2)如依据纪律小组的考虑及建议,中医组认为该人适宜根据第69条注册,则中医组可批准该项申请。
  
  第549章  第72条注册证明书
  
  如根据第69条注册任何人为注册中医,则注册主任须向该人发出一份采用中医组决定的格式的注册证明书。
  
  第549章  第73条注册核实证明书及专业操守证明书
  
  (1)中医组可因应任何名列于注册名册内的人的申请而发出─
  
  (a)一份注册核实证明书;或
  
  (b)一份显示该人在纪律方面的纪录(如有的话)的专业操守证明书。(2)就第(1)(a)及(b)款所提述的每份证明书,须缴付订明费用。
  
  第549章  第74条注册中医的名衔
  
  (1)注册中医有权以英文称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简称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和有权以中文称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师”或简称为“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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