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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传召任何人出席研讯作证或交出其管有的任何簿册、文件或其他东西,并以该人作为证人讯问或规定该人交出其管有的任何簿册、文件或其他东西; (c)接纳或不准公众或任何个别公众人士在研讯时在场; (d)判给任何被传召出席研讯的人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该等款项是中医组认为该人因出席该项研讯而可能合理地耗用的。(2)证人传票可采用中医组决定的格式,并须经中医组主席签署。 (3)证人传票可以面交、邮递或挂号邮递的方式送达。 (4)中医组如觉得为了申诉人、任何有关的证人或该名身为研讯标的之注册中医的利益而有需要,则可命令与该研讯有关的全部或任何资料不可予以披露。 第549章 第101条大律师等出席 根据第98条进行的任何研讯中的申诉人,或任何注册中医其操守是该研讯的标的者,均有权在整个研讯过程中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 第549章 第102条送达中医组作出的命令 (1)根据第98(3)(a)、(b)、(c)或(e)条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文本,须由注册主任送达有关的注册中医。 (2)如中医组根据第98(3)(d)或(f)条作出任何命令,则注册主任须将谴责或警告信连同有关的命令送达有关的注册中医。 第549章 第103条针对中医组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 (1)任何人如因根据第56(1)(a)、(d)或(e)或(2)或98条就其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则可在由该命令的送达日期起计1个月内,或在上诉法庭在特殊情况下所容许的较长时间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2)上诉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命令。 (3)上诉法庭对该项上诉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4)任何与该等上诉有关的诉讼常规,均受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订立的任何法院规则所规限。 (5)如属针对根据第98条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除非该上诉的通知是在第(1)款所提述的时间内发出的,否则上诉法庭无权聆讯该上诉。 第549章 第104条刊登命令 (1)如根据第98(3)(e)条作出任何命令,则中医组须尽早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2)如─ (a)根据第98(3)(a)、(b)、(c)或(d)条作出任何命令; (b)根据第103(1)条指明的可针对某项命令而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及 (c)尚无该等上诉提出,则中医组须在1个月内,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3)如─ (a)已根据第98(3)(f)条作出任何命令; (b)根据第103(1)条指明的可针对某项命令而提出上诉的期限已届满;及 (c)尚无该等上诉提出,则中医组如认为适合时,可在1个月内在宪报刊登该命令。 (4)如─ (a)已根据第98(3)(a)、(b)、(c)或(d)条作出任何命令;及 (b)在第103(1)条指明的期限内,有上诉针对该命令提出,则中医组须在上诉法庭作出一项确认或更改该命令的决定后一个月内,在宪报刊登经上诉而确认或更改的命令。 (5)如─ (a)已根据第98(3)(f)条作出任何命令;及 (b)在第103(1)条指明的期限内,有上诉针对该命令提出,则中医组如认为适当时,可在上诉法庭作出一项确认或更改该命令的决定后1个月内,在宪报刊登经上诉而确认或更改的命令。 (6)如根据第(1)、(2)、(3)、(4)或(5)款在宪报刊登任何命令,则中医组─ (a)须连同该命令一并刊登充分的详情使公众得知该命令所关乎的事项的性质;及 (b)可连同该命令一并刊登与作出该命令有关的研讯程序报告。 第549章 第105条不作证的罚则 第XI部 罪行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中医组根据第100(1)条传召任何人出席研讯作为证人或交出簿册、文件或任何其他东西,而该人─ (a)拒绝照办或忽略照办;或 (b)拒绝回答─ (i)中医组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或 (ii)经中医组同意而向他提出的任何问题,该人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必作出会导致其本人入罪的证供,而每名证人就其在中医组席前所作的证供,均享有如在法院席前作证时会享有的同样的特权。 第549章 第106条不遵从关于不予披露资料的命令的罚则 任何人不遵从第100(4)条所指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9章 第107条藉欺诈而注册等 任何人藉作出或交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