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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任何小组可有一名法律顾问(须是律师或大律师)。 (2)法律顾问由局长委任。 第549章 第43条小组的解散 管委会可因应任何一组的建议而在任何时间解散根据第39条设立的该组的任何小组。 第549章 第44条条文的适用范围 除非文意中显示相反的用意,否则第40、41及42条适用于根据第25条设立的小组,一如其适用于根据第39条设立的小组一样。 第549章 第45条会议 第VI部 会议 (1)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须在管委会主席、各组或各小组的主席分别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 (2)管委会主席或任何一组或小组的主席须因应由人数不少于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法定人数的成员所签署的请求书而召集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会议,并须指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3)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管委会须在有需要时举行会议以处理其事务,而每6个月最少举行1次。 第549章 第46条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1)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的议事程序的有效性,并不因在委任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的任何成员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或因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成员中的职位空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受影响。 (2)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在委任管委会、组或小组的任何成员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则为确定上诉时间,该等欠妥之处即构成第97及103条所提述的特殊情况。 第549章 第47条问题以过半数票数决定 在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席前待决或产生的所有问题,均须按出席会议并就该等问题表决的成员的过半数票数而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管委会主席或该组或该小组的主席除其原有票外,尚有权投决定票。 第549章 第48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在受根据第49(a)条所订立常规的规限下,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可藉在成员间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任何书面决议如已获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当其时在香港的全部成员签署,而该等成员的人数不少于构成管委会、该组或该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过半数成员数目,则该书面决议的效力及作用,犹如该书面决议已按获如此签署的成员在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一样。 第549章 第49条有关会议的常规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可订立常规─ (a)规限其在处理事务方面的程序,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方面的程序; (b)规管其会议程序及与其会议有关的程序,包括在某次会议上选出临时主席和表决在会议席前待决或产生的任何问题; (c)指明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者可出席其会议或在其会议上作出申述; (d)规限其主席及成员就利益关系作出声明。 第549章 第50条《释义及通则条例》第VII部的适用范围 为免生疑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在与本条例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于管委会、任何一组或小组,以及适用于委任有关人士为管委会、各组或各小组的成员。 第549章 第51条注册主任 第VII部 中医的注册 注册名册 为施行本条例,须有一名中医注册主任,由署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 第549章 第52条注册名册 (1)注册主任须安排备存一份名为中医注册名册的注册名册。注册名册须按其决定的形式备存,并须载有所有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的姓名、地址、资格及注册主任认为适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其他详情。 (2)注册主任可就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而在注册名册下备存各自独立的部分。 (3)注册主任负责备存和保管注册名册。 第549章 第53条注册名册的刊登及注册证据等 (1)注册主任须每12个月将一份所有名列于注册名册内的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资格的名单,以其决定的方式刊登在宪报上。 (2)第(1)款所提述的名单的刊登,即为该名单内所指名的每名人士注册的表面证据。 (3)一份由注册主任亲笔签署并述明某人的姓名是在某日期记录在注册名册内的证明书,在所有法庭即为该证明书内所陈述的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549章 第54条更改注册名册 如注册主任信纳下述修订是为保持该注册名册准确所必需的,则他可因应任何注册中医的申请,在注册名册内修订有关该注册中医的地址或资格或有关该注册中医的任何其他详情的记项。 第549章 第55条中医组指示或命令更改注册名册的权力 如中医组在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时,指示或命令注册主任对注册名册作出任何更改,则注册主任须按指示或命令作出该等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