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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11章 第35条合约上的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不受牌照的暂时吊销等情况影响 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仅由于牌照的暂时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而受影响。 第511章 第36条有关物业的资料等 第V部 地产代理的责任、法律责任及广告宣传 (1)(a)在符合第38(3)条的规定下,每名持牌地产代理须已就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的每项不论是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物业─ (i)在他代卖方行事的期间,管有或控制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资料; (ii)对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资料,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自己能信纳其准确性; (iii)向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任何类别或种类人士提供如此订明的资料; (iv)在向其他人提供本条例规定须提供的资料时,遵守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规定; (v)在卖方客户以明示方式指示他无须将其接获的并与该物业有关的每项要约通知该客户时,或在将该等要约通知该客户的规定根据或依据与该客户订立的该地产代理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再对他适用时(两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将该等要约通知该客户; (vi)向客户披露以下全部详情:该地产代理对有关物业所拥有的任何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以及如该物业获处置则该地产代理在该物业方面可得的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佣金或任何种类的权益(不论是金钱上的或是其他形式的);及 (vii)在其就某个物业而既为卖方又为买方行事时─ (A)将其如此行事一事通知该等客户;及 (B)在不影响任何根据前述各节而适用于他的任何规定(包括关于提供资料的任何规定)下,应其中一方客户的要求而向该名客户提供任何由另一名客户就有关物业提供的资料,但如该另一名客户曾向他以明示方式指示不得如此提供该等资料,则属例外。 (b)就本款而言,某持牌地产代理或某合伙经营地产代理业务及一项或多于一项的其他业务并不具关键性。(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就某持牌地产代理已就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的任何位于香港的物业或就任何订明类别或种类的该等物业而言,为施行第(1)(a)款而订明的资料,可包括以下项目─ (a)有关物业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而该等详情须以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纪录或其他文件内的详情为准,并须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摘录; (b)有关物业所占,并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计算和表达的总计或全部面积; (c)如适用的话,有关物业的落成年份或期间,该年份或期间须以记录在占用许可证或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内的年份或期间为准; (d)有关物业的用途的任何限制,而该等限制是由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所施加的; (由2000年第32号第48条修订) (e)有关的政府租契或其他租契的未满年期,以及就该政府租契或租契是否有任何续期权利的声明;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f)如行将就有关物业批给租契,则该项建议的租契的年期;及 (g)卖方以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作出的一项载有以下项目的声明─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