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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有关公司与任何人订立并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生效的每份合约,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和以后继续有效,但其解释及效力须犹如其内的有关公司以委员会代替,并可据此由委员会或针对委员会强制执行。在不影响上文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有关公司就偿还任何债项的全部或部分或支付利息的任何已如此生效权利,及与任何该等权利有关的据法权产,须凭借本款转让予和归属委员会。 (6)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即使在有关公司章程内对管限有关公司的清盘或解散有相反规定,并即使任何其他条例另有规定,有关公司须当作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1)条解散,犹如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高等法院已根据该条作出命令,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和解散该公司;公司注册处处长亦须据此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其后尽快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 (7)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 (a)《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2)条不适用于有关公司;及 (b)该条例第291B条适用于有关公司。(8)在本条中,“有关公司”(Company) 指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以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名义注册的有限公司。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218章 第32S条过渡性条文 凡任何人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曾申请从第32R(2)(a)或(c)条提述的基金拨款支付特惠赔偿,而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委员会对该申请─ (a)已处理完毕,并已作出支付特惠赔偿的决定,但该赔偿仍未支付;或 (b)仍未作出决定,委员会─ (i)在(a)段提述的情况下,须向申请人支付如此决定的款额; (ii)在(b)段提述的情况下,须就该申请作出决定,如认为适当,可据此将其认为合适款额的特惠赔偿付给申请人。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3条(废除) 第I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4条(废除) 第I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5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6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7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8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39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0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1条(废除) 第V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2条(废除) 第VI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3条(废除) 第VI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4条(废除) 第VI部 (由1988年第70号第15条废除) 第218章 第45条注册主任检查的权力 第VII部 杂项 (1)为根据第21条进行调查,或为确定任何持牌人是否或曾否遵从本条例的条文,注册主任或获注册主任就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在出示其获授权的证明后(如有此要求),可进入─ (a)任何正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处所;或 (b)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人备存帐簿的任何处所,并要求出示和检查牌照或任何上述帐簿,并可制备摘要、复制副本或制备摘录,和带走该等摘要、副本或摘录。 (2)任何人─ (a)故意妨碍注册主任或获其根据第(1)款以书面授权的人根据该款执行其职能;或 (b)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向注册主任或获其根据第(1)款以书面授权的人提供其根据该款执行其职能时所要求的协助或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218章 第46条注册主任对以非可阅形式备存的纪录可行使的权力 如持牌人藉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任何有关事宜,以备存根据本条例必须备存的帐簿,则本条例所授予规定出示该等簿册或复制副本或制备摘录的权力,须解释作包括规定出示和带走该等纪录或其中有关部分以可阅形式重现的复制本的权力。 第218章 第47条发布宣传品 (1)任何人不得发布任何宣传品,提述由任何根据本条例须领有牌照的人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但如该宣传品与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所提供的旅行服务有关,并在宣传品上清楚述明该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号码,则不在此限。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3)凡任何人就任何宣传品被控以第(2)款所订罪行,该人如证明他经营发布或安排发布宣传品的业务,并证明他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到该宣传品以作发布,以及证明他在发布该宣传品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宣传品与领有牌照的人或获豁免人士所提供的旅行服务有关,则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