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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本条中,“发布”(publish) 包括发出、使其流通、展示、发行或广播。 第218章 第48条罪行 (1)任何人─ (a)违反第9条的规定; (b)没有遵从第24条的规定;或 (c)就以下事宜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 (i)要求发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的申请;或 (ii)根据第3条给予的豁免;或 (iii)注册主任根据本条例作出的提供资料要求,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2)任何持牌人违反第14或16(1)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3)凡任何人被控以第(1)(a)款所订罪行,该人如证明指称由该人进行的运作或经营的业务,只限于为履行本条实施日期前所招致的义务所需,则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第218章 第49条法人团体犯罪时的法律责任 如有法人团体于任何时候在任何个人的同意或纵容下,或因该名个人的疏忽而犯本条例所订罪行,而当时─ (a)该名个人为该法人团体的控权人;或 (b)该名个人为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职位的高级人员,或该名个人看来是以该法人团体的该等高级人员或代理人身分行事;或 (c)该法人团体由其成员管理,而该名个人是成员之一,则该名个人亦犯同一罪行。 第218章 第50条规例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可藉规例─ (由1997年第80号第9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2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对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加以规管; (b)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表格; (c)为施行第29条而订明任何证明书、通知书、申请书或命令的格式; (d)订明须就牌照申请提供的详情; (e)就登记册的备存及保存,订定条文; (f)就与发出牌照、暂时吊销牌照和撤销牌照有关的事宜的证明,订定条文; (fa)为施行第4A(1)(c)条而订明代旅客获取的服务,包括订明获取有关服务的情况; (由2002年第10号第8条增补) (g)(由1997年第80号第9条废除) (h)订定谘询委员会的委员资格、权力、职能及会议程序; (i)订定根据本条例领有牌照的人的职责; (j)订明根据本条例须予订明或准予订明的任何事情;及 (k)订定更有效施行本条例的方法。(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订明向任何人发出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费用及与登记册有关的费用。 (由1997年第80号第9条增补。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第218章 第51条通知 根据本条例须知会持牌人或须以书面向持牌人发出的通知(根据第23及29条送达的通知书除外),可以邮递方式送达持牌人最后为注册主任所知的地址。 (由1994年第39号第3条修订) 第218章 第52条如真诚地行使本条例所指职能则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1)任何人对于他真诚地行使或本意是行使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授予或委予的任何职能时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情,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2)在本条中,“职能”(functions) 包括权力及职责。 第218章 第53条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可修订附表 财政司司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 (由1988年第70号第16条增补。由1993年第51号第6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18章 第54条过渡性条文 (1)尽管─ (a)第32(1)(e)条已由《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88年第70号)第14(d)条废除;及 (b)第33、34及36至44条已由《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88年第70号)第15(1)条废除,该等条文继续适用于在指明日期前根据第43条作出的特惠赔偿申请,其适用程度与该等条文在紧接其在废除前适用于该等申请的程度一样。 (2)在本条中,“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总督为施行本条而藉宪报公告指明的日期。+ (将1988年第70号第18条编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1989年1月23日─198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第218章 附表1 [第2、32A及53条] (由1993年第51号第7条修订) 第I部 认可机构 项 名称 1. 香港旅游业议会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第II部 商会会员 项 名称 1. 香港旅行社协会有限公司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ts Limited)。 2. 香港华商旅游协会有限公司 (The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Chinese Travel Agents Limited)。 (由1994年第475号法律公告代替) 3. 国际华商观光协会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Chinese Tourist Association Limited)。 4. 国际航空协会审订旅行社商会有限公司 (Society of IATA Passenger Agents Limited)。 5. 港台旅行社同业商会有限公司 (Hongkong Taiwan Tourist Operators Association Limi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