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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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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指该外游费的某一个百分率;及
  
  (ii)是由财政司司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为施行本条而在当其时指明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3)获授权收款人须按照委员会决定的方式─
  
  (a)收集赔偿基金征费;及
  
  (b)将就赔偿基金征费而收到的款项报帐并付给委员会。(4)获授权收款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确保获缴付赔偿基金征费。
  
  (5)旅行代理商就赔偿基金征费或依据第32G(2)(c)条所订规则而施加的罚款已到期缴付而未缴付的任何款项,得作为欠委员会的民事债项而予以追讨。
  
  (6)在本部中,凡提述任何须缴付的征费或任何须缴付征费的规定,须解释为包括预先缴付征费。
  
  (7)在本条及第32I条中─
  
  “外游费”(outbound fare) 指第32A条“外游旅客”定义中所述的任何付款的款额。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I条须付予旅游业议会的征费
  
  (1)旅行代理商有法律责任就其所收到的每笔外游费向旅游业议会缴付征费,该征费款额参照一个百分率确定,而该百分率─
  
  (a)指该外游费的某一个百分率;及
  
  (b)是由财政司司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为施行本条而在当其时指明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2)议会征费须由旅行代理商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及时间,向旅游业议会缴付。
  
  (3)旅行代理商就议会征费已到期缴付而未缴付的任何款项,得作为欠旅游业议会的民事债项而予以追讨。
  
  (4)旅游业议会就议会征费收到的款项,只可运用于该议会为贯彻或达到其宗旨而招致的营运开支。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J条就没有付款发出通知
  
  (1)凡旅行代理商在赔偿基金征费或议会征费到期缴付时,没有缴付赔偿基金征费予获授权收款人,或没有缴付议会征费予旅游业议会,获授权收款人或旅游业议会(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该旅行代理商没有付款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没有付款一事及有关的旅行代理商的详情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可通知注册主任─
  
  (a)有旅行代理商没有缴付赔偿基金征费或议会征费;及
  
  (b)据委员会所知有关该旅行代理商的详情。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K条预算的呈交
  
  (1)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旅游业议会须向财政司司长递送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第(1)款提述的预算─
  
  (a)如在《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93年第51号)生效*的财政年度递送,须于生效日期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送;及
  
  (b)如在其后任何一个财政年度递送,须在财政司司长指定的日期前递送。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3)在本条及第32L、32M及32N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旅游业议会为施行《公司条例》(第32章)而订定的财政年度。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218章  第32L条盈余的缴付
  
  (1)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凡在本条适用的任何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旅游业议会的储备在扣除折旧(如适用的话)后,如款额多于该议会在该财政年度实际招致的经常开支的款额的一半,则议会须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将该超出之数缴付予委员会。
  
  (2)委员会须将根据第(1)款缴付的款项,拨入赔偿基金。
  
  (3)本条适用于《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93年第51号)生效日期*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一个财政年度。
  
  (4)第(1)款不适用于紧接《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93年第51号)生效日期* 前已存在的旅游业议会储备。
  
  (5)财政司司长可就一般情况或就某一个财政年度,以书面通知旅游业议会,旅游业议会储备中由他指明的部分(财政司司长可作一般性的指明,或对某一情况、界别或类别予以指明)获豁除于第(1)款的适用范围外,而该部分的储备即须获豁除。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218章  第32M条对效率等的审核
  
  (1)财政司司长可规定委员会安排就旅游业议会运用其资源的节约情况、效率及效验,进行财政司司长所指明的审核。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根据第(1)款作出的规定,可就任何财政年度或就该项规定所指明的其他期间提出。
  
  (3)凡根据第(1)款作出规定,委员会经财政司司长批准,须委任一名核数师进行所规定的审核。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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