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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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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第(3)款获委任的核数师─
  
  (a)如为进行审核而合理地需要由旅游业议会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文件,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取览该等文件;
  
  (b)如为进行审核而有合理需要,有权规定(a)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的持有人或负责人提供所需的资料及解释;及
  
  (c)须于审核完结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委员会呈交审核结果的书面报告。(5)委员会于收到第(4)(c)款所提述的报告后,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财政司司长递送该报告副本。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6)根据第(1)款规定进行的审核所招致的核数师费用和开支,均由委员会支付。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N条旅游业议会资源的运用
  
  (1)旅游业议会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于本条适用的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中,其经常开支中的一个指明百分率,由议会的有关收入支付。
  
  (2)为施行第(1)款,财政司司长可用书面指明一个百分率。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本条适用于《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93年第51号)生效日期* 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及其后每一个财政年度。
  
  (4)在第(1)款中─
  
  “有关收入”(relevant income) 指并非得自议会征费的收入;
  
  “指明”(specified) 指由财政司司长根据第(2)款在当其时指明。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第218章  第32O条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的指示
  
  (1)财政司司长可就委员会执行职能或行使权力,向委员会发出指示,该等指示可以是一般性的或就个别情况而发出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凡根据第(1)款发出指示,委员会均须遵从。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P条帐目
  
  (1)委员会须备存妥当帐目及纪录,并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或财政司司长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就该财政年度拟备一份委员会帐目报表,而该份报表须包括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
  
  (2)第(1)款所提述的帐目报表,须由委员会经财政司司长批准而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而该核数师须就该帐目报表拟备报告,送交委员会。
  
  (3)审计署署长或获其为施行本款而授权的任何其他公职人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核委员会所备存的任何簿册、帐目、纪录或其他文件,如其认为适当,并可将任何该等文件的整份或其中任何记项复制副本。
  
  (4)委员会─
  
  (a)除(b)段另有规定外,须决定一个12个月的期间,作为委员会的财政年度;及
  
  (b)可决定一个少于12个月的期间,作为委员会的第一个财政年度。(5)在本条及第32Q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根据第(4)(a)或(b)款决定的期间(视何者适用而定)。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18章  第32Q条年报
  
  委员会收到核数师就委员会某一个财政年度帐目作出的报告后,须在2个月内或财政司司长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财政司司长呈交─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委员会该年度的事务报告;
  
  (b)委员会该年度的帐目报表副本;及
  
  (c)核数师就该年度帐目作出的报告副本。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R条资产及法律责任的转让
  
  (1)在《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1993年第51号)(在本条及第32S条称为“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当日,有关公司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的所有资产及法律责任,均须转让予并归属委员会。
  
  (2)在不影响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当日,以下各项即成为委员会的财产─
  
  (a)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构成一个根据本条例名为旅行代理商储备基金的基金款项;
  
  (b)如(a)段提述的基金中任何款项已用作投资,任何此等投资项目;
  
  (c)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构成一个有关公司称为“储备基金”,并由有关公司设立、管理和维持的基金款项;及
  
  (d)如(c)段提述的基金中任何款项已用作投资,任何此等投资项目。(3)任何款项或投资项目如根据第(2)款成为委员会财产,并在紧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前,已列入任何银行的簿册内,或以第(2)(a)款提述的基金或有关公司的名义(视属何情况而定)登记于任何银行、法团或公司的簿册内,则在委员会要求下,该银行、法团或公司须在其簿册内将所有该等款项或投资项目转到委员会名下。
  
  (4)委员会须将任何根据第(2)或(3)款成为其财产的款项,拨入旅游业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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