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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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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构成该包办旅游的服务或安排,是在提供给公众前已预先决定的。(3)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
  
  (a)就本部而言,如任何人的牌照暂时吊销,则该人不是旅行代理商;
  
  (b)凡外游费向某人缴付,而在缴费时该人是旅行代理商,则该笔款项不得只因该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后来撤销或暂时吊销而视为未曾缴付。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B条委员会的设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6号第3条
  
  (1)现设立一个名为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团体,该委员会─
  
  (a)是一个法人团体;
  
  (b)可以本身名义起诉与被起诉;及
  
  (c)须有法团印章。(2)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一名主席及不多于8名其他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及 (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b)出任当然委员的注册主任。(3)根据第(2)(a)款作出的委任,须受行政长官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任期亦由行政长官决定。 (由2000年第66号第3条修订)
  
  (4)注册主任须出任委员会的秘书。
  
  (5)附表2适用于委员会及其委员。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C条赔偿基金的设立
  
  (1)现设立一项基金,名为旅游业赔偿基金。
  
  (2)赔偿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就赔偿基金征费而收到的款项;
  
  (b)旅游业议会根据第32L条缴付给委员会的款项;
  
  (c)根据第32F(2)(c)条借入的款项;
  
  (d)得自根据第32F(2)(d)条所作的或根据第32R(3)条转让的任何投资项目的收入;
  
  (e)根据第32R(4)条拨入的款项;
  
  (f)依据第32G(2)(c)条所订立的规则收集或缴付的任何罚款;及
  
  (g)拨入赔偿基金的任何其他款项。(3)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须由委员会存入其为赔偿基金开设并维持的独立银行帐户。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D条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的职能是按照本部的规定持有、管理和运用赔偿基金。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E条特惠赔偿及其他付款
  
  (1)委员会可按照根据第32G条订立的规则,因应就此提出的申请,从赔偿基金拨款就外游旅客支付特惠赔偿。
  
  (2)委员会可从赔偿基金拨款─
  
  (a)支付委员会在执行其职能时招致的开支,包括就收集赔偿基金征费所支付的费用,及根据第32M(6)条所作的付款;
  
  (b)就委员会的借款,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费;及
  
  (c)作出第32S(ii)条提述的任何付款。(3)委员会须从赔偿基金拨款作出第32S(i)条提述的任何付款。
  
  (4)委员会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可退回根据第32H(3)(b)条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全部或部分,而任何此等退款可向委员会从其收到该款项的获授权收款人作出,或向该获授权收款人从其收到该款项的旅行代理商作出。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F条委员会的一般权力
  
  (1)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能,可作任何适宜或需要的事情。
  
  (2)在不影响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委员会可─
  
  (a)取得、持有或处置任何类别的财产;
  
  (b)授权旅游业议会或任何其他人─
  
  (i)规定他人缴付赔偿基金征费;及
  
  (ii)收集赔偿基金征费;(c)以其认为适宜的抵押或其他条款及条件借入款项;及
  
  (d)将赔偿基金内任何并非即时为施行第32E条而需要的款项投资于当其时─
  
  (i)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获特准的投资项目;或
  
  (ii)获财政司司长为施行本段而认可的投资项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G条委员会订立规则的权力
  
  (1)委员会可订立规则─
  
  (a)规定特惠赔偿申请书的格式及申请的方式;
  
  (b)指明申请特惠赔偿的期限;及
  
  (c)载列委员会认为为使规则有效而需要或适宜的其他条文。(2)委员会在谘询财政司司长后,可订立规则─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指明在何情况下─
  
  (i)外游旅客可申请或获支付特惠赔偿;或
  
  (ii)可代外游旅客申请或获支付特惠赔偿;(b)指明向外游旅客支付的特惠赔偿的最高款额或付款率;
  
  (c)就迟缴或没有妥为缴付根据本部须缴付的任何征费,规定施加罚款;及
  
  (d)载列委员会认为为使规则有效而需要或适宜的其他条文。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1号第5条增补)
  
  第218章  第32H条用作拨入赔偿基金的征费
  
  (1)旅行代理商有法律责任以缴付征费方式,向赔偿基金供款。
  
  (2)赔偿基金征费─
  
  (a)须就有关的旅行代理商所收到的每笔外游费而缴付;
  
  (b)须由该旅行代理商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及时间,向获授权收款人缴付;及
  
  (c)款额参照一个百分率确定,而该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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