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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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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i) 凡有申述依据(b)段作出,注册主任须将有关事宜,连同其认为适当的观察(如有的话)一并提交理事会,而理事会在考虑该等观察(如有的话)及申述后,─
  
  (A) 如理事会认为适当,则可在根据第28E条所作有关的执业法团的注册附加指明条件,并指示注册主任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条件记录在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或
  
  (B) 指示注册主任立即将该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ii) 凡申述没有在(b)段指明的期限内作出,注册主任须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d) 凡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指示,将某执业法团的名称从注册纪录册第II部删除─
  
  (i) 注册主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删除一事的书面通知发予该执业法团;及
  
  (ii) 该执业法团可在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1日的期限内,或在上诉法庭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向该法庭提出上诉,反对该项删除。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e) 上诉法庭在裁定根据本款提出的上诉时,可─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i) 命令注册主任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连同其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有关指示而删除的其他详情,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
  
  (ii) 批给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补救或宽免,或作出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如有的话);或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iii) 确认该项指示。(10) (a) 在符合(b)段的规定下,凡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指示(包括在上诉时确认的指示),某执业法团的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理事会须安排将该项删除的公告在宪报刊登。
  
  (b) (a)段所提述的公告不得在宪报刊登,除非─
  
  (i) 在就有关的删除有上诉提出的情况下,该项上诉已撤回或根据本条所作的有关指示在上诉时已获得确认;或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提出上诉的时间已届满。(11) (a)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本条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藉隐含的方式废除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司条例》(第32章)第IVA部任何条文对执业法团董事的适用。
  
  (b) 现宣布─
  
  (i) 如公司有法团为其成员或董事,则该公司不符合根据本条注册的资格;
  
  (ii) 法团不符合成为执业法团的成员或董事的资格;及
  
  (iii) 除非是有效执业证书的持有人,否则任何人无权代执业法团签署审计报告。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12) 在本条中─
  
  “合资格公司”(qualified company) 指第(1)款敍明的公司;
  
  “认可保险人”(approved insurer) 指获理事会认可对根据第28E条注册的公司提供专业弥偿保险的保险人。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第50章  第28E条执业法团的注册
  
  (1) 凡第28D(3)条所指的申请获得准许,注册主任须将该项申请所关乎的公司的以下详情,载入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
  
  (a) 该公司的名称;
  
  (b) 该公司就《公司条例》(第32章)而言的注册办事处;及
  
  (c) 理事会为施行本条而在当其时指明的其他详情(如有的话)。(2) 就第27(2)、(3)、(4)、(5)及(6)条而言,执业法团须当作为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第50章  第28F条执业法团的注册证书
  
  当公司在注册纪录册注册后,注册主任须以理事会决定的格式向有关的执业法团发出该项注册的证书。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第50章  第28G条适用于公司的条文
  
  (1) 第26、28、28A(4)、33B、35、35B、36(1A)、37、38、39、40及41(1)条的条文,在加以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执业法团,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26条修订)
  
  (2) 第(1)款不得解释为局限或在其他方面以任何方式影响会计师在从事会计执业过程中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第50章  第28H条执业法团的组织章程细则
  
  (1)凡有提议对执业法团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更改或增补(“该修订”),该执业法团须将该项提议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主任,而该通知的送交日期不得迟于该执业法团为审议该修订而召开的会议向其成员发出通知的当日。
  
  (2)凡执业法团更改或增补其组织章程细则,该执业法团须在有关的特别决议通过当日起计21日的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将该项更改或增补通知注册主任。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第50章  第29条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规定
  
  (1) 任何人(执业法团除外)不得执业为执业会计师,除非该人已注册为会计师,并持有执业证书。 (由1995年第85号第9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2) 任何人除非是执业证书的持有人或是执业法团,否则不论是否没有获得付款,均不得─ (由1995年第85号第9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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