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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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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只有属该公司成员的人方可是该公司的董事;及(ii) 该公司须时刻就其成员而言遵从第(i)节的规定与遵从(b)(iii)及(iv)段所敍明的规定。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3) 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如果并仅如果理事会信纳以下的事项,根据第28E条注册的申请方予准许─
  
  (a) 申请人是合资格公司;
  
  (b) 如该项申请获得准许,则申请人即会在第(2)(b)(iii)款敍明的保险方面受保;及
  
  (c) (i) 如申请人属第(2)(b)款敍明的公司,则─
  
  (A) 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包括在顾及该款第(i)节的规定下属适当的规定;及
  
  (B) 该款第(iv)节的规定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及
  
  (ii) 如申请人属第(2)(c)款敍明的公司,则─
  
  (A) 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包括在顾及该款第(i)节的规定下属适当的规定;及
  
  (B) 第(2)(b)(iv)款敍明的规定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4) 申请根据第28E条注册,须以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理事会提出,并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交理事会订定的注册费。
  
  (5) (a) 在符合(c)段的规定下,第(2)(c)款敍明的合资格公司就此而提出申请后,如理事会认为适当,则可为施行本条而就该公司给予许可,而即使《公司条例》(第32章)已有任何规定,该许可的效用是允许该申请中指明的个人,在不是执业会计师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成员及董事。
  
  (b) 理事会可随时撤回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
  
  (c) 如果并仅如果理事会信纳以下的事项,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方会给予─
  
  (i) 就申请人公司的股份持有而言,有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安排存在,而按该安排─
  
  (A) 一位是执业会计师的人须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除1已发行股外);
  
  (B) 持有当其时该余下股份的人,以信托形式为(A)分节所提述的持有人持有该余下股份;
  
  (C) 在(B)分节所提述的人辞职、去世或因精神或身体上的无行为能力而变成不能担任申请人公司的董事的情况下,或在为施行本条而给予并与该人有关的许可被撤回的情况下,其股份即会转予他人;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ii) 在申请中指明的人是为施行本条而获给予许可的适当的人;及
  
  (iii) 就申请人公司的管理而言,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有意思如下的条文─
  
  (A) 第(i)(A)节所提述的持有人须为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的董事经理;
  
  (B) 该持有人在申请人公司的董事局会议上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及
  
  (C) 第(i)(B)节所提述的人须在第(i)(C)节所敍明该人的股份转予他人的情况下,终止担任董事职位。(6) (a) 凡─
  
  (i) 股份依据第(5)(c)(i)款所提述的安排,转予一位非执业证书持有人的人;
  
  (ii) 执业法团在任何时候终止遵从第(2)款敍明而且对其适用的任何规定,
  
  有关的执业法团须在该项转移或终止起计14日的期限内,以书面将该转移或终止通知理事会。
  
  (b) (i) 因股份转移而依据本款给予的通知可载有一项向理事会提出的申请,要求理事会就在该通知中指名的人给予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而理事会可准许或拒绝该项申请。
  
  (ii) 凡第(i)节所提述的申请被拒绝,理事会可在拒绝该项申请时,规定申请人在拒绝书中所指明的期限内,提出进一步的申请。(c) 凡理事会接获(a)(ii)段敍明的终止通知书,则为规定有关的执业法团须遵从该段所提述的任何或全部规定,可在根据第28E条所作的该执业法团的注册附加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条件,并指示注册主任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条件记录在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7) 如有依据本条附加条件,则有关的执业法团必须遵从,又该条件如规定须在指明的期限内获得遵从,则须如此遵从。
  
  (8) 凡有以下情况─
  
  (a) 第(2)(b)(ii)、(iii)或(iv)款或第(2)(c)(ii)款的规定没有获得遵从;
  
  (b) 第(6)(a)款或第28H(1)或(2)条的通知规定没有获得遵从;
  
  (c) 根据第(6)(c)或(9)(c)款附加的条件没有获得遵从;或
  
  (d) 根据第(6)(b)(ii)款施加的规定没有获得遵从,理事会如认为适当,则可根据本款向注册主任给予指示。
  
  (9) (a) 根据第(8)款给予的指示须(并须在指示中指明)规定注册主任─
  
  (i) 立即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中永久删除,或删除一段该指示指明的时间;或
  
  (ii) 立即给予该执业法团(b)段敍明的通知。
  
  (b) (a)段所提述的通知须以书面作出,由注册主任签署,并须说明理事会已根据第(8)款,就该通知所致予的执业法团给予指示,而该执业法团可由该通知的日期起计21日的期限内,就注册主任为何不应遵从该指示,向理事会作出申述(该等申述现准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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