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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指凭借第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当选理事”(elected member) 指根据第10(2)(c)条当选的理事会理事; “调查小组”(Investigation Panels) 指根据第42B(1)条设立的调查小组A及调查小组B,而“调查小组A”及“调查小组B”须据此解释;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调查委员会”(Investig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42C条委出的委员会;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 “调查委员会召集人”(Investigation Committee Convenor) 指根据第42B(1)(a)条委任的调查委员会召集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审核人员”(reviewer) 指由理事会根据第32B(1)(d)条委任或聘用的任何人;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增选理事”(co-opted member) 指根据第10(4)条增选的理事会理事。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 (由1993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指定日期:2004年11月26日。 * 实施日期:2004年9月8日。 第50章 第3条公会成立为法团 第II部 香港会计师公会 根据第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 (b) 在有关日期前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及自有关日期起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5条代替) (c) 能以该名称起诉和被起诉,并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能以该名称作出和容受一个法人团体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为。 第50章 第4条会长及副会长的委任 (1) 公会须有一名会长及2名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出。 (2) 会长及副会长的任期由获选当日起直至下一届周年大会结束时止,除非他们─ (a) 向注册主任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或 (b) 凭借第15(1)条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的职位。 (由1977年第22号第2条代替;由2004年第23号第6条修订)(3) 如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须从副会长中选出一人署理会长的职位。 (4) 如任何一名副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可选出一名当选理事填补该空缺。 (5) 就本条及第11条而言,一名人士暂时不在香港或暂时未能处理理事会的事务,即当作出现临时空缺。 (6) 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只有一名当选理事获提名竞选填补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 (7) 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有不多于2名当选理事获提名填补副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等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或该2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 (由1994年第96号第3条增补) (由1994年第96号第3条修订) 第50章 第5条公会的办事处 公会须维持一个办事处,并须将办事处地址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由1993年第8号第4条修订) 第50章 第6条正式印章和印章的认证及以印章签立的文书 (1) 公会须备有并可使用法团印章,而使用该法团印章盖印须得注册主任签署认证。 (2) 任何看来是以公会印章签立的文书即须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第50章 第7条公会的宗旨 公会的宗旨为─ (a) 备存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7及54条修订) (b) 规管会计师专业的执业; (c) 举办考试,并以所需的其他方式行事,以确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资格获列入注册纪录册内; (d) 鼓励会计师及学生研究会计学,并按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发给证明书、助学金、奖学金及奖赏; (e) 维持图书馆及阅读室,供会计师及学生使用; (f) 设立和协助设立与协助支持拟使会计师或其受养人受惠的组织、基金、信托及计划,并向任何会计师或其受养人发出退休金及津贴; (g) 反映同业的意见,保持和维持同业行事持正并保持和维持同业的声誉和地位; (由2004年第23号第7条修订) (h) 遏止会计师作不名誉的行为及手法,并为此目的而就(a)段所提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的行为进行研讯;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7及54条修订) (i) 安排为会计师专业内的争议作出调解;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 (j) 在影响会计师专业的专业利益的任何事宜上,采取公会认为需要的行动;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 (k) 进行附带于或有助于达致上述宗旨的一切其他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