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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任何委任理事如有以下情况,即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职位─ (a)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偿还安排或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 (b) 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增补) (由1985年第14号第5条修订) 第50章 第16条帐目 (1) 理事会须备存公会一切交易的妥善帐目,并须就每一财政年度拟备公会的帐目报表,报表中须有由会长签署的收支帐及资产负债表。 (2) 公会须在大会上委任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公会的所有帐簿、凭单及其他财政纪录,并有权就该等帐簿、凭单及财政纪录要求取得其认为适当的资料及解释。 (3) 核数师须尽快审计根据第(1)款拟备的报表,并须就该报表向所有会计师作出报告。 (由1994年第96号第8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4) 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连同根据第(3)款作出的核数师报告,须呈交予紧随该帐目报表及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后举行的公会周年大会批准。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代替) (4A) 财务报表撮要须与周年大会通知书一并送交每名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 (4B) 会计师可于所有合理时间在公会办事处查阅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公会须应申请而免费向会计师提供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 (5) 核数师有权出席其已作出报告的帐目报表须呈予批准的公会周年大会,核数师并有权就该等帐目作出其意欲作出的陈述或解释。 (6) 理事会须决定公会的帐目须涵盖的期间,而该期间可多于或少于12个月。 (7) 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理事会根据第(6)款决定为公会的帐目须涵盖的期间,而“财务报表撮要”(summary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指规定须于公会周年大会上呈交的获理事会批准的公会经审计的帐目报表撮要。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修订) 第50章 第17条理事会的一般权力 (1)管理与控制公会及其财产的权力须归于理事会,而可由公会行使的一切权力或可由公会作出的一切作为或事情,如本条例或公会于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没有规定须由公会行使或作出,则理事会可行使该等权力或作出该等作为或事情。 (2)公会的任何上述决议并不使理事会在该项决议的日期前行使的任何权力或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失效。 (3)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就以下事情规管本身的处事程序和根据第18(l)(m)条委出的任何委员会的处事程序─ (a)会议的举行; (b)就该等会议而须发出的通知; (c)该等会议的议事程序; (d)在该等会议上备存会议纪录;及 (e)该等会议纪录的保管、出示及查阅。 第50章 第18条理事会的特定权力 (1) 在不减损第17(1)条所赋权力的概括性的原则下,理事会可─ (a) 作出为更有效贯彻公会宗旨而需要的任何事情; (aa) 订定注册费用及其他费用; (由1977年第22号第4条增补) (b) 委任理事会认为需要的雇员及代理人; (c) 委任公会的银行; (d) 购买、承租或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和建造任何建筑物; (e) 售卖、出租、按揭、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会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f) 将公会的款项投资; (g) 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借入款项; (h) 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同类团体或同业成员交换资料,并与该等团体安排会计师资格的交互承认;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和维持公会的分会,并将公会的权力、责任及职能转授予该等分会;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j) 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或进行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所提出或针对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或关乎公会事务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提出抗辩,或了结或放弃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并就任何到期的债项,或任何公会所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或针对公会的申索或要求,作出了结或放宽支付或清偿的时限; (k) 将公会所提出或针对公会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并遵从因该仲裁而作出的任何裁决; (l) 就须向公会缴付的款项以及就公会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制备与发出收据、责任免除书及其他责任解除文件; (m) 委出委员会就理事会权力的行使向理事会提供协助或意见,并按理事会就转授权力而不时作出的决定,将理事会的权力转授予该等委员会;及 (n) 出版期刊、册子或其他书面材料、与制作或赞助制作纪录影片或其他视听材料,并在收费或不收费下以售卖、租借或理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将其分发。(2) 除公会的附例另有规定外,根据第(l)(m)款委出的委员会可包括并非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