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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

[接上页]

  (b) 在执业审核委员会的委员中,须有不少于2/3的人各自持有执业证书。(4) 任何人不得同时为执业审核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的委员。
  
  (5) 执业审核委员会的任期须由理事会在委任该委员的文书中指明。
  
  (6)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0(a)条对执业审核委员会并不适用。
  
  (7) 执业审核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执业审核委员会当其时的委员的半数。
  
  (8) 执业审核委员会可委任由其委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并可在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将其任何职能或权力转授予任何该等小组委员会,但根据第32D(5)条赋予执业审核委员会的权力除外。
  
  (9) 根据第(8)款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执业审核委员会行使任何该转授所关乎的权力,或执行任何该转授所关乎的职能。
  
  (10) 在符合本部的规定及理事会根据第32B条发出的任何指示下,执业审核委员会或其任何小组委员会均可规管其本身的处事程序及事务。
  
  第50章  第32B条理事会根据本部的权力
  
  (1) 理事会可─
  
  (a) 指明进行执业审核所关乎的某等专业标准;
  
  (b) 向执业审核委员会发出指示,规定就─
  
  (i) 每一执业单位;或
  
  (ii) 理事会指明的该等执业单位,
  
  进行审查或审核,以决定根据(a)段指明的专业标准是否正获遵守、维持或应用,或在如此指明的情况下,是否已获遵守、维持或应用;(c) 就行使根据第32D(1)、(2)、(3)或(5)条所赋予的任何权力,向执业审核委员会发出指示;及
  
  (d) 在不影响第18(1)(b)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进行执业审核而委任或聘用任何会计师,而该等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i) 须具有理事会决定的资格;及
  
  (ii) 以理事会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或延聘。(2) 须付予审核人员的酬金或其他款项,以及审核人员就进行执业审核而招致的任何合理开支,须由公会的经费支付。
  
  (3) 理事会须向审核人员提供一份该审核人员的委任书文本。
  
  第50章  第32C条执业审核的进行
  
  (1) 凡理事会根据第32B(1)(b)条发出指示,执业审核委员会须以书面将发出指示一事及该指示的内容通知注册主任。
  
  (2) 注册主任在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后,须─
  
  (a) 就该通知所提述的指示所关乎的各执业单位,决定其接受审核或审查的次序;及
  
  (b) 为执行该指示,并在为执行该指示而需要的范围内,指派一名或多于一名审核人员,对每一个该等执业单位进行执业审核。(3) 依据本条进行执业审核的审核人员须在执业审核完结时,以及在执业审核委员会规定的任何其他执业审核阶段,向执业审核委员会作出报告。
  
  (4) 审核人员在作出第(3)款所规定的报告前,须将一份注册日期的拟定报告草稿,送交有关的执业单位及在该报告中指名的个别人士(如有的话),而该草稿须以邮递或记录派递方式,寄往该执业单位或该个别人士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2004年第23号第32条修订)
  
  (5) 凡─
  
  (a) 执业法团、事务所、独自执业的会计师或任何其他个别人士依据第(4)款的规定,获送交拟定报告草稿,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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