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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第559A章 商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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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拥有人在第59(2)(a)条指明的限期内提交书面异议,处长须考虑该项异议,如他信纳该项异议有充份理据,他须放弃该等建议,凡他已修订该等建议,则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等经修订的建议。
  
  第559A章 第61条反对通知 (本条例第58(3)(d)条)(表格T6)(第18号费用)
  
  (1) 凡处长根据第60(1)或(2)条公布修订建议,则任何声称受影响的人可在该等建议的公布日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反对通知。
  
  (2) 反对通知须载有反对理由的陈述,该陈述尤须解释如作出修订,反对人会如何受有关修订影响,以及反对人为何认为作出该等修订会违反本条例第58(5)条。
  
  (3) 反对人须在提交反对通知的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
  
  (4) 处长可规定提供亦可接纳针对有争论的问题而提出的证据。
  
  (5) 如在第(1)款指明的限期内没有反对通知提交,或已就提出的反对裁定反对人败诉,则处长须按建议作出修订,并须将作出修订的日期记入注册纪录册。
  
  第559A章 第62条将可注册交易注册的申请或通知 (本条例第29及31(3)条)(表格T10及T11)(第19号费用)
  
  第8部
  
  可注册交易
  
  (1) 根据本条例第29条要求将关乎注册商标的可注册交易的详情注册的申请,或根据本条例第29及31(3)条发出的将关乎商标注册申请的可注册交易的详情注册的通知,须采用指明表格提交。
  
  (2) 凡可注册交易是一项转让,则申请或通知须由该项转让的各方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项转让的文件证据。
  
  (3) 凡可注册交易关乎批予特许或抵押权益,则申请或通知须由该项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授予人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项交易的文件证据。
  
  (4) 凡可注册交易关乎遗产代理人作出允许,则申请或通知须由该遗产代理人及受益人共同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项交易的文件证据。
  
  (5) 凡可注册交易关乎法院或获处长承认的主管当局作出的命令,则申请或通知须连同足以证明该项交易的文件证据。
  
  第559A章 第63条将可注册交易的详情记入注册纪录册 (本条例第29及31(3)条)
  
  (1) 须就关乎注册商标的可注册交易或关乎商标注册申请的可注册交易而记入注册纪录册的详情如下─
  
  (a) 就转让商标或申请而言─
  
  (i) 承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ii) 转让日期;(b) 就转让商标或申请中的任何权利而言─
  
  (i) 承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 转让日期;及
  
  (iii) 所转让的权利的描述;(c) 就批予在商标或申请下的特许而言─
  
  (i) 特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 (凡特许属专用特许)该项特许属专用特许的事实;
  
  (iii) (凡特许属有限制的特许)该项限制的描述;及
  
  (iv) (凡特许是就一个固定的期间批予的或特许的期限是可确定为固定期间)该项特许的有效期;(d) 就以商标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或以申请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作为抵押而批予抵押权益而言─
  
  (i) 承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 权益的性质(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及
  
  (iii) 抵押的范围,以及作为抵押的商标中或其下的权利或申请中或其下的权利;(e) 就遗产代理人就商标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或就申请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作出允许而言─
  
  (i) 商标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或申请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凭借允许而归属予的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ii) 允许的日期;及(f) 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作出命令以转移商标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或转移申请或其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而言─
  
  (i) 承转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 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名称;
  
  (iii) 命令的日期;及
  
  (iv) (凡转移是就商标或申请中的任何权利作出的)所转移的权利的描述。(2) 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中,均须将作出记项的日期记入注册纪录册。
  
  第559A章 第64条修订或删除注册详情的要求 (本条例第29(5)及(6)及31(3)条)(表格T10及T11)
  
  (1) 如有采用指明表格提交的要求,处长可修订或删除关乎以下项目的任何注册详情─
  
  (a) 在注册商标下或在商标注册申请下的特许;
  
  (b) 以注册商标或以商标注册申请作为抵押的抵押权益;或
  
  (c) 以注册商标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或以商标注册申请中或其下的任何权利作为抵押的抵押权益。(2) 凡要求关乎改动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条款,则须由该项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授予人及承授人共同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项改动的文件证据。
  
  (3) 凡要求关乎删除关乎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注册详情,则须由该项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承授人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连同足以证明该等注册详情已不再有效的文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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