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 只有部分拟作出的修订符合本条例第46条,可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修订申请;或 (c) 拟作出的修订并不符合本条例第46条,可拒绝作出修订。 第559A章 第25条公布拟作出的修订 (本条例第46(5)(a)条) 凡有修订某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于该项申请的详情已根据第15条公布后根据本条例第46条提出,如处长信纳拟作出的修订影响有关商标的图示或该项申请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则处长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拟作出的修订的详情。 第559A章 第26条异议通知 (本条例第46(5)(b)条)(表格T6)(第5号费用) (1) 凡拟对某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修订的详情已根据第25条公布,本条即适用。 (2) 任何声称受拟作出的修订影响的人,可在修订详情公布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异议通知。 (3) 异议通知须载有提出异议的理由的陈述,该陈述尤须解释如作出修订,异议人会如何受有关修订影响,以及异议人为何认为作出该项修订会违反本条例第46条。 (4) 异议人须在提交异议通知的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 第559A章 第27条将申请分开的要求 (本条例第51(1)(a)条)(表格T3)(第6号费用) 分开 (1) 申请人可在根据本条例第39条为商标注册申请定出提交日期后而在该商标注册前,随时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要求,将该项申请(“原来的申请”)分开为超过1项的独立申请(“分开的申请”),在要求中申请人须就每一项分开的申请示明该项申请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的说明。 (2) 每一项分开的申请所声称要求根据本条例获得的保护必须与原来的申请所声称要求的相同(例如,获得作为防御商标的保护)。 (3) 原来的申请一经分开,每一项分开的申请须视为一项独立的注册申请,其提交日期与原来的申请的提交日期相同。 (4) 原来的申请一经分开,就该项原来的申请而根据第16条提交的反对通知或根据第26条提交的异议通知─ (a) 如仅关乎原来的申请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则须视为是就每一项在说明中涵盖任何该等货品或服务的分开的申请提交的;及 (b) 如属其他情况,则须视为是就每一项分开的申请提交的,而关于该反对或异议的法律程序须据此继续进行。 (5) 凡有关于批予特许、抵押权益或某项原来的申请中或该项申请下的任何权利的通知或要求根据第62或64条就该项申请提交,则在该项原来的申请一经分开后,该通知或要求─ (a) 如仅关乎原来的申请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则须视为是就每一项在说明中涵盖任何该等货品或服务的分开的申请提交的;及 (b) 如属其他情况,则须视为是就每一项分开的申请提交的。 第559A章 第28条将申请合并的要求 (本条例第51(1)(b)条)(表格T4) 合并 (1) 已提交超过1项独立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任何该等申请的详情根据第15条公布之前,随时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将该等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的要求。 (2) 如处长信纳所有属合并要求的标的之申请─ (a) 是就同一商标提出的; (b) 声称要求根据本条例获得的保护均相同(例如,获得作为集体商标的保护); (c) 具有相同的提交日期;及 (d) 在要求提出时,是以同一人的名义提出的,则处长须将该等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 第559A章 第29条注册 (本条例第47(1)条) 第5部 注册 (1) 处长须以将商标的图示连同以下详情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方式,根据本条例第47(1)条将该商标注册─ (a) 按照本条例第48条决定的注册日期,即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 (b) 实际注册日期,即根据本条须记入注册纪录册的详情记入该纪录册的日期; (c) 根据本条例第41条声称具有优先权(如有的话)的日期; (d) 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 拥有人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f) 该商标的注册所涉及的在《国际分类》中的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描述; (g) 规限注册的卸弃、限制或条件; (h) (凡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任何要素由立体形状构成而有声称按照第6(2)条就该形状提出)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任何要素是由立体形状构成并有该声称提出的事实; (i) (凡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由一种或多于一种颜色构成而有声称按照第6(3)条就该种或该等颜色提出)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是由一种或多于一种颜色构成并有该声称提出的事实以及该种或该等如此声称的颜色; (j) (凡该商标全部或部分由声音或气味构成)该商标是全部或部分由声音或气味构成的事实; (k) (凡该商标属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防御商标)该商标属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防御商标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