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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559A章 商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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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属改动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条款的情况,则须将作出关乎该项改动的记项的日期记入注册纪录册。
  
  第559A章 第65条要求将记录于注册纪录册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等改变 (本条例第57(5)条)(表格T5)
  
  第9部
  
  注册纪录册的改正
  
  (1) 如以下人士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要求─
  
  (a) 注册商标的拥有人;
  
  (b) 注册商标的特许持有人;或
  
  (c) 具有注册商标的权益(该权益的详情已根据第63或64条注册)的人或在注册商标上拥有押记(该押记的详情已根据第63或64条注册)的人,处长可将记录于注册纪录册的该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他识别该人的详情的任何改变记入。
  
  (2) 处长可随时规定根据本条提出要求的人提交该要求的理由及支持该要求的证据。
  
  第559A章 第66条改正在注册纪录册中的错误或遗漏 (本条例第57(6)条)
  
  (1) 凡处长拟根据本条例第57(6)条(该条授权改正可归因于处长或注册处的错误或遗漏)改正在注册纪录册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他须向任何他觉得受牵涉的人送交拟作出该项改正的通知。
  
  (2) 任何根据第(1)款获送交通知的人,可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提交对拟作出的改正的书面异议,述明其异议的理由。
  
  (3) 凡任何根据第(1)款获送交通知的人在第(2)款指明的限期内提交书面异议,处长须考虑该项异议,如他信纳该项异议有充分理据,他须放弃该等建议,如他信纳该项异议没有充分理据,则他须按建议改正注册纪录册。
  
  (4) 如在第(2)款指明的限期内没有书面异议提交,则处长可手在注册纪录册中作出拟作出的改正。
  
  第559A章 第67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事宜 (本条例第57(7)条)(表格T6)(第20号费用)
  
  (1) 凡处长拟根据本条例第57(7)条(该条授权删除处长觉得不再有效的事宜)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任何事宜,在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该事宜前─
  
  (a) 如他认为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他拟删除该事宜的公告是适当的,他须如此公布该公告;及
  
  (b) 如他觉得有人会相当可能受该项拟作出的删除影响,他须向该人送交他拟删除该事宜的通知。(2) 凡处长根据第(1)(a)款公布公告,则任何声称受拟作出的删除影响的人可在公告的公布日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反对通知。
  
  (3) 反对通知须载有反对理由的陈述。
  
  (4) 反对人须在提交反对通知的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
  
  (5) 凡处长根据第(1)(b)款向任何人送交通知,则该人可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
  
  (a) 就拟作出的删除提交书面异议;或
  
  (b) 提交进行聆讯的要求。(6) 如处长在考虑提出的反对及异议后,信纳有关事宜并未失效,则他不得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该事宜。
  
  (7) 如在第(2)款指明的限期内没有反对通知提交,而在第(5)款指明的限期内亦没有书面异议提交,或已就提出的反对或异议裁定反对人或异议人败诉,则处长如信纳有关事宜或其任何部分已不再有效,他可手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该事宜或该部分。
  
  第559A章 第68条查阅注册纪录册 (本条例第68条)
  
  第10部
  
  查阅注册纪录册、查阅文件及提供资料
  
  注册纪录册须于注册处办公日的正常注册处办公时间内在注册处公开让公众查阅。
  
  第559A章 第69条查阅文件
  
  (1)本条适用于备存在注册处的任何下述文件─
  
  (a)根据第16条就商标注册而提交的反对通知;
  
  (b)根据第17条提交的反陈述;
  
  (c)根据第26条就商标注册申请的修订而提交的异议通知;
  
  (d)根据第36条提交的要求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
  
  (e)根据第37条提交的反陈述;
  
  (f)根据第40条提交的要求撤销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的申请;
  
  (g)根据第41条提交的反陈述;
  
  (h)根据第46条提交的要求宣布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无效的申请;
  
  (i)根据第48(1)(a)条提交的要求更改商标注册的申请;
  
  (j)根据第48(1)(b)条提交的要求对在注册纪录册中的错误或遗漏作出更正的申请;
  
  (k)根据第50(3)条提交的反陈述;
  
  (l)根据第51条提交的要求批予介入许可的申请;
  
  (m)根据第54条提交的改动注册商标的要求;
  
  (n)根据第55条就商标注册的改动而提交的异议通知;
  
  (o)根据第56条提交的放弃通知;
  
  (p)根据第61条就修订注册商标的说明而提交的反对通知;
  
  (q)根据第62(1)条提交的要求将关乎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的可注册交易的详情注册的申请或通知;
  
  (r)根据第62(2)、(3)、(4)或(5)条提交的文件证据;
  
  (s)根据第64(1)条提交的修订或删除关乎特许或抵押权益的注册详情的要求;
  
  (t)根据第64(2)或(3)条提交的文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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