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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合并 (1) 就某商标拥有超过1项商标注册的拥有人可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要求,将该等注册合并为单一项注册。 (2) 如处长信纳所有属合并要求的标的之注册─ (a) 是就同一商标提出的;及 (b) 根据本条例提供的保护均相同 (例如,获得作为证明商标的保护),则处长须将该等注册合并为单一项注册。 (3) 规限合并后的注册的卸弃、限制及条件,与规限每一项原来的注册的卸弃、限制及条件相同。 (4) 处长如将超过1项的注册合并,则须在注册纪录册中就合并后的注册记入与每一项就原来的注册而注册的详情相同的详情。 (5) 凡该等独立的注册具有不同的注册日期,则合并后的注册的注册日期为该等日期中的最后者。 第559A章 第54条注册商标的改动 (本条例第55条)(表格T5B及T5S) 改动 (1) 根据本条例第55条提出的改动注册商标的要求,须采用指明表格提交。 (2) 处长可随时规定注册商标拥有人提交提出要求的理由及支持提出要求的证据。 (3) 凡处长拟容许作出改动,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改动的公告,该公告须载有注册纪录册中的商标经建议的改动后的图示。 (4) 在不抵触第55条的条文下,凡有要求根据本条提交,处长─ (a) 如信纳改动符合本条例第55条,可容许作出该项改动; (b) 如信纳改动只有部分符合本条例第55条,可容许作出该部分的改动;或 (c) 如信纳改动并不符合本条例第55条,可拒绝容许作出该项改动。(5) 凡处长容许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改动,他须在注册纪录册中记入适当的记项。 第559A章 第55条异议通知 (本条例第55(3)(c)条)(表格T6)(第17号费用) (1) 任何声称受拟作出的改动影响的人,可在第54(3)条所指的公告的公布日期后的3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异议通知。 (2) 异议通知须载有提出异议的理由的陈述,该陈述尤须解释如作出改动,异议人会如何受有关改动影响,以及异议人为何认为容许作出该项改动会违反本条例第55条。 (3) 异议人须在提交异议通知的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 第559A章 第56条注册商标的放弃 (本条例第56条)(表格T9) 放弃 (1) 任何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采用指明表格提交放弃通知,而放弃该商标的注册。 (2) 通知须─ (a) 述明是就该商标的注册所关乎的所有货品或服务还是只就其中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放弃注册; (b) (如只就其中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放弃注册)藉提述该等货品或服务在《国际分类》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类别而指明该等货品或服务; (c) 提供每名对该商标具有注册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的其他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d) 就每名该等人士证明─ (i) 该人已获送交不少于3个月的关于该拥有人拟放弃该注册的通知;或 (ii) 该人并不受该项放弃影响,如该人受影响,则证明该人同意该项放弃。 第559A章 第57条放弃的效力及公布 (本条例第56条) (1) 凡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放弃某商标的注册,则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言,该项放弃的效果,与该商标的注册停止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有效的效果相同。 (2) 在处长接到符合第56条的通知当日,放弃即告生效。 (3) 如放弃生效,处长即须在注册纪录册中作出适当的记项,并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放弃的公告。 第559A章 第58条处长可修订注册纪录册中的记项 (本条例第58(1)及(2)条) 货品或服务分类的改变 在第59、60及61条及本条例第58(5)条(该条限制处长修订注册纪录册中的记项的权力)的规限下,处长可为了─ (a) 将任何并非以《国际分类》为基础而分类的注册商标的说明重新分类,使之成为以《国际分类》为基础的说明;或 (b) 对《国际分类》的分类实施任何修订或替代,对注册纪录册中的记项作出他认为为将任何注册商标的说明重新分类而需要的修订。 第559A章 第59条向商标的拥有人发出通知 (本条例第58(3)(a)及(c)条) (1) 处长在根据第58条修订注册纪录册中的任何记项前,须向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送交通知,告知他修订的建议。 (2) 通知须载有一项陈述,告知有关拥有人─ (a) 他可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3个月内,就该等建议提交书面异议,述明他提出异议的理由;及 (b) 如在(a)段指明的限期内没有书面异议提交,则处长会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该等建议,该等建议公布后,拥有人将无权对该等建议提出异议。 第559A章 第60条公布建议 (本条例第58(3)(b)条) (1) 如根据第59条获送交通知的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没有在第59(2)(a)条指明的限期内提交书面异议,或在该限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他不打算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则处长须在该限期届满或在接到该通知 (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修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