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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l) (凡该商标注册是由一系列的商标构成)该商标注册是由一系列的商标构成的事实;及 (m) (凡该商标是根据或凭借本条例第11(2)、12(8)或13(1)(a)或(b)条注册)该商标是如此注册的事实。(2) 处长可随时在注册纪录册中记入其他与商标有关而他认为合适的详情。 第559A章 第30条公布注册 (本条例第47(3)条) 商标一经注册,处长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注册的公告,该公告须指明注册日期。 第559A章 第31条注册续期的提示 (本条例第50(2)条)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处长须在商标的注册期届满日期前6个月至该日期前1个月的期间内,向该商标的拥有人送交通知(已办理续期的除外),告知该人届满日期以及注册可按第32条所描述的方式续期。 (2) 处长如觉得商标可能在到期续期的日期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或在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本条例第47(1)条获注册(因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则须在实际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向该商标的拥有人送交通知(已办理续期的除外),告知该人届满日期以及注册可按第33条所描述的方式续期。 第559A章 第32条注册的续期 (本条例第50(1)、(3)及(7)条)(表格T8)(第7及8号费用) (1) 商标注册续期须按以下方式办理∶在截至注册期届满日期为止的6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采用指明表格提交续期要求,并缴付续期的适用费用。 (2) 如在第(1)款指明的限期内没有续期要求提交,或续期的适用费用没有在该限期内缴付,则处长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事实的公告。 (3) 商标注册续期亦可按以下方式办理:在注册期届满日期后的6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续期要求,并缴付续期的适用费用及过期续期的适用费用。 (4) 凡处长根据本条将商标注册续期,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续期及续期日期的公告。 (5) 本条不适用于第33条适用的商标注册的续期。 第559A章 第33条注册的续期∶特殊个案 (本条例第50(1)、(3)及(7)条)(表格T8)(第9号费用) (1) 如某商标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注册而其注册期将会在其实际注册日期(因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或在该注册日期之后的6个月内届满,则本条适用于该商标的注册的续期。 (2) 商标注册续期须按以下方式办理∶在实际注册日期后的6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续期要求,并缴付续期的适用费用。 (3) 凡处长根据本条将商标注册续期,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续期及续期日期的公告。 第559A章 第34条删除注册 (本条例第50(5)号) (1) 如在第32条适用的商标注册的注册期届满日期后的6个月内,没有办理注册续期,处长须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有关商标。 (2) 如在第33条适用的商标注册的实际注册日期后的6个月内,没有办理注册续期,处长须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有关商标。 (3) 凡处长根据本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某商标,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删除及删除日期的公告。 第559A章 第35条恢复注册 (本条例第50(6)及(7)条)(表格T8)(第10号费用) (1) 凡处长按照第34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某商标的注册,如在删除日期后的6个月内有采用指明表格的要求提交,并且适用费用已缴付,则处长如在顾及没有续期的情况后,信纳将该商标恢复记于注册纪录册中并将其注册续期是公正的做法,则可应该要求而如此行事。 (2) 凡处长根据本条将商标恢复记于注册纪录册中,他须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关于该项恢复及恢复日期的公告。 第559A章 第36条撤销的申请 (本条例第52(2)(a)条)(表格T6)(第11号费用) 第6部 撤销注册、宣布注册无效、更改注册或 更正注册的法律程序 以不予使用为理由撤销注册的程序 (1) 要求基于本条例第52(2)(a)条所述理由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须采用指明表格提交。 (2) 申请须连同述明申请理由的陈述以及支持该项申请的证据一并提交。 (3) 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将该项申请、理由陈述及证据的副本送交有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 第559A章 第37条反陈述(表格T7) (1)拥有人须在接到申请、理由陈述及证据的副本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列出以下项目的反陈述─ (a)他赖以支持他的注册的理由; (b)在申请内指称的并获他承认的事实; (c)在申请内指称的但他否认的事实及他的理由(如他打算在聆讯中提出事情的另一版本,则列出其事情的版本);及 (d)在申请内指称的但他不能够承认或不能够否认的事实。(2)反陈述须连同以下其中一项一并提交─ (a)该商标付诸使用的证据;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