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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91〕财会字第87号),署制定了《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署反映。 自一九九三年一季度起,各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编报。 本制度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可做相应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新增设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其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参照本地区的规定或通行做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 (试行)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的变动,并报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备案。 四、本制度由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由内部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会计的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忠于职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主管,应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并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外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记载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有变更,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取得的书面证明,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 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类整理后编制的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都是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是记帐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种类有下列各项: (一)收入凭证。各种收入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各种款项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凭证。各种支出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实际款项支出数的依据。 (三)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暂付款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是事务所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等。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 (一)凭证的名称及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应盖公章、经办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事务所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采用综合的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及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