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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学习驾驶证之学习驾车有效期间,自领证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第 60 条 请汽车驾驶执照考验者,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年龄: (一) 考领普通驾驶执照、轻型或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须年满十八岁,最高年龄不受限制。 (二) 考领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须年满二十岁,最高年龄不受限制。 (三) 考领职业驾驶照须年满二十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二、经历: (一) 应考轻型或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无经历之限制。 (二) 应考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须领有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驾驶训练结业。 (三) 应考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有学习驾驶三个月以上之经历。 (四) 应考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有学习驾驶六个月以上之经历。 (五) 应考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 (六) 应考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 (七) 应考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小型车迳升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八) 应考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或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并经立案之驾驶训练机构小型车迳升大客车驾驶训练结业者。 (九) 应考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或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 (十) 应考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须领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以上或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 前项第二款各目之经历,如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驾驶训练机构依照民营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训练结业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记领照之教练车数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制,并准集体报考。其由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报经交通部核定者亦同。 领有普通驾驶执照满三个月之驾驶人,得报考同级车类之职业驾驶执照,除应具备报考之资格外,并应补考职业驾驶执照应考之科目。 第 61 条 汽车驾驶人取得高一级车类之驾驶资格者,应换发驾驶执照,并准其驾驶较低级车类之车辆,其规定如左: 一已领有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客车、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轻型机器脚踏车。 二已领有大客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轻型机器脚踏车。 三已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小型车、轻型机器脚踏车。 四已领有小型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轻型机器脚踏车。 五已领有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轻型机器脚踏车。 六已领有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轻型机器脚踏车。 七已领有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轻型机器脚踏车。 八已领有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小型车并附挂轻型拖车。 原领有职业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取得高一级车类之普通驾驶执照资格满三个月者,得换领同级车类之职业驾驶执照。 第 62 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参加汽车驾驶执照考验: 一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之处分者。 二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尚未届满限制报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驾驶执照之处分尚未期满者。 四已领有同等级驾驶执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癫痫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剂及兴奋剂之中毒者。 汽车驾驶人受吊扣、吊销驾驶执照处分尚未确定执行前,不得参加汽车驾驶执照之晋级考验,如参加考验取得高一级之驾驶执照资格者,该项资格于受执行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之处分时,一并吊扣或吊销,但持有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报考小型汽车驾驶执照者,不在此限。 现役军人不得参加职业驾驶执照之考验。 第 63 条 申请汽车驾驶执照考验者,均应先经体格检查及体能测验合格,并检同左列文件向公路监理机关报名: 一、汽车驾驶执照申请书。 二、本人最近六个月内拍摄之一寸光面素色背景脱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三张,并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我国国民,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军人身分证或其他有效之驾驶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