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41 条 汽车座位立位之核定,应依左列规定: 一小客车不得设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于三十八公分宽、六十五公分深。但驾驶人座位之宽度不得少于六十公分。 二大客车每一座位不得少于四十公分宽、七十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后以二十五公分、左右以四十公分计算。但车内高度未达一百八十五公分者,不得设立位。 三幼童专用车不得设立位,其幼童座位应符合附件十二之规定。但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应依第一款之规定为准。 四货车驾驶室每一座位之宽度,不得少于三十八公分。但驾驶人座位宽度不得少于六十公分,连驾驶人座位不得超过三个座位。 前项第二款之大客车并应核定其总重量。 第 42 条 车辆车身颜色及加漆标识,应依下列规定: 一、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拖车、大型客货两用车及特种车,应于车厢两边显明位置标示汽车所有人名称,融资性租赁车辆应标示租用人名称;其为平板式汽车或车厢两边无法标示者,得于两边车门标示。 但以个人名义领照使用之车辆、车身两边无法标示之拖车及执行特殊任务有保密必要之公务车辆经所属机关核可并叙明该车用途向车籍所在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于行车执照或牌照登记书上注记“免标示所有人名称”者,得不须标示。 二、大客车应于门旁标示牌照号码及乘客人数,营业大客车并应于乘客人数下标示载重量。营业小客车应于两侧后门标示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后窗玻璃标示牌照号码,营业小客车两侧车门 (不含车窗) 范围得以平面漆绘或稳固黏贴方式张贴广告,并应符合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相关广告物管理之法令规定办理。应标示于两侧后门之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得移置于后叶子板。但后叶子板位置空间不足者,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仍应标示于两侧后门。 三、大货车、小货车及曳引车应于两边车门或显著位置标示牌照号码及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全拖车及拖架车身两侧显明位置应标示总重量;半拖车车身两侧显明位置应标示总联结重量。大货车、小货车及拖车应于后方标示牌照号码,其字体尺度、字样及标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货两用车应于两边车门或显明位置标示牌照号码、乘客人数及载重吨位。 五、救护车漆白色并应于车身两侧标示红十字。 六、消防车漆大红色。 七、教练车车厢两边显明位置标示驾训班班名及斑马纹,车身前后并应加挂标示有“教练车”之附牌或标示“教练车”之字样。 八、幼童专用车及专供载运学生之校车车身颜色及标识应符合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 九、汽车车身颜色不得与警用巡逻车相同。 十、新领牌照、汰旧换新及变更颜色之营业小客车,其车身颜色应使用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八号纯黄颜色。 十一、申请牌照及变更颜色之轿式自用小客车车身颜色不得与前款营业小客车车身颜色相同。 十二、游览车客运业专办交通车业务之车辆,应于车身两侧车窗下缘以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八号纯黄颜色加漆一条三十公分宽之水平带状标识条纹。 十三、汽车货运业专办搬家业务之车辆,车身颜色应使用纯白颜色,并于车身两侧货厢标示“专营搬家”字样,字体不得小于二十五公分见方,且于挡风玻璃张贴“搬家货运业执业证明”标识。 十四、装载砂石、土方之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应于货厢两边之前方标示货厢内框尺寸,其字体尺度、字样及标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装载砂石、土方之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货厢外框颜色应使用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九号黄颜色。其他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之货厢外框颜色,不得使用该颜色。 十六、使用燃料为压缩天然气者,应于车身前后汽车号牌附近显明位置处标示“压缩天然气汽车”。 十七、免征使用牌照税特种车之车身颜色及标识,应符合各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 营业小客车应于仪表板上右侧与右前座椅背设置执业登记证插座,并于右前座椅背标示牌照号码;未经核定之标识及装置不得设置。第一项各款标识材质应为防水漆料或粘贴牢固之材料,其颜色应依规定或为其标示处底色之明显对比色,且应以正楷字体标明。字体尺度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依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