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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71 条 汽车修护技工执照,为修护汽车之执业凭证,由公路监理机关考验合格后发给,其考验日期由公路监理机关公告之。 第 72 条 申请汽车修护技工执照考验者,应具有左列之资格: 一年龄满十八岁。 二学历或经历合于左列各目之一者: (一) 高中 (职) 或相当高中 (职) 之军事以上学校之汽车、农机、重机械或机械科毕业者。 (二) 高中 (职) 或相当高中 (职) 之军事以上学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毕业,并从事汽车修护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 领有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者。 (四) 接受政府立案之训练机构办理之汽车修护训练累计一千六百小时以上,并从事汽车修护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 从事汽车修护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前项第二款所指从事汽车修护相关工作不包括学习与实习,由政府立案汽车厂商证明之。 第 73 条 申请汽车修护技工执照考验者,应检同左列文件,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 一汽车修护技工执照考验登记书。 二本人最近正面脱帽半身一寸光面纸照片五张。 三国民身分证及学经历证件。 第 74 条 申请汽车修护技工执照考验者,其应考科目分为学科笔试及术科实务操作两项。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术科考验。 学科及术科考验成绩最高分均为一○○分,其及格标准均为七○分,但术科考验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弃考或零分亦评为不及格。 学科之题库、配题及术科之试题、配分标准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75 条 汽车驾驶人或汽车修护技工申请变更、换照、补照、登记,规定如左: 一汽车驾驶人或汽车修护技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有变更者应填具异动登记书,检同身分证或户口名簿,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 二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日者,应将原照注销,换发新照;变更住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栏签注之。 三汽车驾驶执照或汽车修护技工执照遗失或损毁时,应填具异动登记书,检同国民身分证、军人身分证、居留证或有效之汽车驾驶执照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 76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驾驶人或技工或关系人应迅速将驾驶执照或技工执照缴回当地公路监理机关: 一、执照受吊销、注销或吊扣处分者。 二、执照失效或过期者。 三、汽车驾驶人或技工死亡者。 四、职业驾驶人年满六十五岁者。 五、汽车驾驶人之体格及体能变化已不合于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一规定合格标准之一者。 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汽车驾驶人或汽车修护技工未将执照缴回者,由公路监理机关迳行公告注销并追缴之。职业汽车驾驶人得凭年满六十五岁之职业驾驶执照,申请换发同等车类之普通驾驶执照。但在未换发普通驾驶执照前,不得驾驶汽车。 第 77 条 汽车装载时,除机器脚踏车依第八十八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气味恶臭之货物,能防止其发泄者,应严密封固,装置适当。 二载运人客、货物必须稳妥,车门应能关闭良好,物品应捆扎牢固,堆放平稳。 三货车驾驶室或小客车之前座乘人不得超过规定之人数。 四车厢以外不得载人。 五后车厢之货物上不得附载人员。 六框式货车后车厢不得载人。 七特种车除因其专门用途使用时必须附载之人员物品外,不得用以装载客货行驶。 八小型汽车附挂之拖车应仅限于装载露营及休闲游憩用具使用,且其车门应能关闭良好,物品应捆扎牢固,堆放平稳,行驶中不得附载人员及其侧面车窗不得向外开启。 九小型汽车装置休闲运动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应经安全审验。 一○小型汽车装置休闲运动器材之置放架,其使用应依左列规定: (一) 置放架及装载之休闲运动器材应固定妥适。如装置于车辆后侧, 其长度不应超过后侧车身外五十公分;如装置于车顶,其含置放 架之车辆全高应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 置放架及装载之休闲运动器材不得遮蔽车辆之号牌与车辆后方灯 光。 前项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审验作业要点,由交通部另订之。 第 78 条 客车之载运,应依左列规定: 一载运乘客不得超过核定之人数。但公共汽车于尖峰时刻载重未超过核定总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拒载患有传染、疯狂病及携有恶臭物品之乘客。 三营业小客车不得任意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四营业小客车在设有停车上客处标志之路段,应在指定之上客处搭载乘客,不得沿途揽载。 第 79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