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7-8月,组织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第三批)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6)9-10月,参加并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正案)及配套法规标准宣贯培训。
  
  (7)11-12月,宣贯第二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0)。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
  
  全面总结2009-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畜牧兽医局的领导下,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全权负责全省饲料监管工作,指导2010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和省农委(畜牧)的统一部署,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广泛动员力量,抽调得力骨干,制定活动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
  
  (二)细化工作任务
  
  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整治要求和整治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要按照要求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不定期地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沟通交流
  
  各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从2010年3月开始,每月12日和27日前要向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报送材料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联系人:蔡东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电话:0551-3519419
  
  传真:0551-3519419
  
  E-mail:ah@ivdc.gov.cn(药监所)
  
  ahsxmc@163.com(畜牧处)
  
  附件5:
  
  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兽药安全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年的努力,兽药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9%以上。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202号、第560号公告中列出的品种)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规模养殖场。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
  
  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日常监管,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兽药市场秩序。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有过不良记录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
  
  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清缴禁用药、清查假劣兽药,整顿标签说明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0年2月,我委制定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0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0年3月至12月,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验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启动安徽省畜产品安全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大兽药GSP实施进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开展法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人完善用药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合法兽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