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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市[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此项任务由委市场信息处(农资整治办)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二)推进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1、完善协调合作机制
  
  与卫生、工商、质检、食药、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商务等部门形成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制度和平台,完善农业行政部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领导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配合制度。
  
  2、完善检打联动机制
  
  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率,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3、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平台,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上报和预警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和调查制度。
  
  4、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修订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农业部门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
  
  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和企业自检或委托检测等项制度,逐步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省辖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三、总体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月1日-2月底)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及时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部署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地围绕我委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0月底)
  
  一是加强检验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二是加强查处曝光。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药物的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检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三是加强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记录等制度,大力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五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危害,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的统一安排进行总结验收,我委将全面总结2009-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机构和职责分工仍按照2009年整治方案的要求执行,2010年整治活动增加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委各专项行动工作组是整治活动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各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推进、指导和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整治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和本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按计划、分阶段对本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委各专项行动工作组和各地农业部门要定期向省农委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全面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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