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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汇报总结阶段 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我委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工作部署、采取措施、查处成效及推进工作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认真总结去年整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和完善本地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要按计划、分阶段对本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我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全面系统,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情况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及时妥善处理,通过发布相应信息有效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附件6: 2010年水产品禁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农业及渔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检测力度,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产地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禁止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水产苗种药残产地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基本掌握重点区域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 --逐步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品种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整治河蟹、斑点叉尾鮰、鳜鱼、四大家鱼、克氏原螯虾等国内市场主销品种和重点出口品种。严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二)重点单位。部、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水产原良种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获认证或名牌(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重点区域。水产品年产量大于3000吨的渔业县(市、区),以及2009年违禁药物检出地区。 四、整治任务 (一)加强科技服务,进一步推进健康养殖。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实施以池塘标准化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工程。 (二)加强苗种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源头整治。进一步规范苗种生产,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苗种繁殖季节组织督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结合增殖放流,全面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三)落实监管制度,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积极落实《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国内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以及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规模精养生产基地等为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 (四)突出重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投入品使用和违禁药物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清查收缴生产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活动,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五)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排。加强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与成因调研,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与预见性。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