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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编委办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6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单位零余额账户外,现有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取消,其所有收支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近3年收支情况和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下同)等。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规定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采取“总额控制、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度完结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下达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可根据年度预算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月预拨,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十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序时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前,在职人员工资可按一定比例序时支付,其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离退休人员支出,按年度预算序时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序时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