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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县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收支监管,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县(市、区),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县(市)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深入贯彻国家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政府主导,保证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人口规模、街道办事处区划以及服务半径合理设置。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在08-12万人。到2010年底,各试点区要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15分钟行程内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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