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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推进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市)为单位,分别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报销药物增补目录(暂行)》(冀卫农基〔2010〕2号)内,根据实际需要,暂定本地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目录。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增补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对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 在规定时间内各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暂时维持现有供应配送渠道,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明确职责,核编定岗。 根据编制标准,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核定收支,保障运转。 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在试点县(市、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建立包保责任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