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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三、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办法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按本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给予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2010年底以前,全省行政村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试点县(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依法承担责任,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法定执业资格。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五)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行政村卫生室执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检查。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
  
  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多渠道足额补偿。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在确保原定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予以补偿的办法。
  
  第三条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合理安排。
  
  第五条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方法。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 核定任务
  
  (一)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和省编委办《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的规定,确定当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人员聘用管理。
  
  (二)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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