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负责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动态管理及服务。 2向城市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筛查,对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等。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3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各设区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要求,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其他非卫生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数的5%。 3人员竞岗聘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由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岗人员的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岗位、效益、贡献挂钩,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