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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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