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整标准、服务任务变化等,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核定;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来自于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核定的专项补助。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业务运转、药品、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支出。人员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业务运转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近3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和经常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综合(分项)核定。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变化应及时调整核定补助。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同时要逐步研究制定支出标准和定额。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主要由同级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在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居民报销比例和报销总额逐步提高、保持各项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考核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补偿,既要考虑满足其正常运转需要,也要充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政府补助资金,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三条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主要由同级财政多渠道予以补助。省、市财政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增强基层财政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能力。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支持。
  
  (四)村卫生室投入责任。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