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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组织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配送。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与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给予结算。对于政策性调资、政策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发生的支出差额,区级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各试点区根据本试点方案制订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订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村卫生室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2010年底以前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支持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建设,政府投资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药品,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对目前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临近的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五)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报销及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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