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群众满意度。
  
  详见《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依据《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标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省市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考核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当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总量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绩效工资补助总量。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规定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核定的补助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标准。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除的政府补助,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和细化《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职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缴经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9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
  
  药物使用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的确定和使用
  
  (一)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特点,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适量增补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增补的具体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医保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范围内选择,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省政府审批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增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30%。确定增补使用的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