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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制定,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8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规范化建设、医疗行为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河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药房规范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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