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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联络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投诉,认真做好投诉案件的登记、受理、建档及管理工作。 (六)联合市烟草专卖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运输伪劣、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 1.设定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7日内书面告知市烟草专卖部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配合烟草专卖部门稽查人员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烟草市场正常营运秩序,打击生产、销售、运输伪劣、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对烟草部门提供的涉及生产、销售、运输伪劣假烟的案件线索及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 (七)联合市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1.设定依据:依据《宪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办理程序:(1)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执行公务期间,遇到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其他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对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行政处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对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或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或当场发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的,应及时介入,在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的同时,同步进行案件前期调查;(2)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在侦办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时,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对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3)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对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移交的刑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八)联合市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严厉打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1.设定依据:依据《宪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办理程序:(1)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在执行公务期间,遇到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其他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各类城乡规划、环保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在办理规划、环保违法犯罪案件中,对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作行政处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对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城乡规划、环保违法案件或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或当场发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的,应及时介入,在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的同时,同步进行案件前期调查;(2)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在侦办涉嫌城乡规划、环保犯罪案件时,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对涉嫌城乡规划、环保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3)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对市城乡规划、环保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十、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命案侦防工作周报制度。 (1)对本周命案情况进行总结;(2)对命案侦防形势进行分析并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3)本制度由刑警支队主要领导负责;(4)每周四上午9:00前各单位将命案情况上报市局警令部调研处;(5)由调研处汇总其他工作后上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