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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1号令》。 2.申报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办理程序:(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①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②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④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4)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5)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 法定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承诺办结时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6.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416号)规定执行。 (1)驾驶人证照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 (2)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费: a.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人次; b. 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申请a型、b型驾照30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200元/人次;申请d型、e型驾照50元/人次;其他100元/人次; c.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25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150元/人次;申请d型、e型驾照60元/人次;其他120元/人次。夜间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10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100元/人次; d. 增驾考试:按申请增驾车型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 e. 补考: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再次参加各科目考试,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 f. 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记分考试: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只对因驾驶人违章记分超过规定要求,符合重新考试的驾驶人收取)。 (十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