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15日内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护照收费200元,补发400元,加注20元。
  
  (四)台湾居民多次来往大陆签注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2)提交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3)探求者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和居民身份证;(4)短期来洛商务人员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签注的原因和期限的公函;(5)提交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与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联网涉外宾馆、酒店者除外)。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统一制作签注。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5个工作日内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验制证发证。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验、制证、发证后,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20元,一年以内多次签注100元,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五年以下居留签注300元。
  
  (五)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审批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3)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4)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7)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文件,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20元/件,加注20元/件。
  
  (六)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与定居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制证发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