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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赴港澳商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5)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重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签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长期多次有效签注300元。 (三)护照颁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申报材料:首次申请护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的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护照换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的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5)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申请护照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5)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