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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加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实施10年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全面落实结核病控制的策略和措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根据《规划》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拟于近期开展《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政府承诺、部门履行职责、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完成、成本效果/效益等内容。 二、评估时间 2010年9月至10月,各省(区、市)开展评估工作;2010年10月至11月,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评估工作现场复核。 三、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以自我评估为主。省级以抽查方式对市、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国家级将对部分省(区、市)评估工作进行现场复核。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各省(区、市)评估结果汇总,对全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四、评估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开展评估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收集资料,如实填报,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和相关调查表格书面及电子版本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报卫生部疾控局,同时抄送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疾控局联系人:刘海涛 联系电话:010-68792556 传真:010-68792514 电子邮箱:tbmoh@126.com 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刘小秋 联系电话:010-58900515 传真:010-58900556 电子邮箱:leon@chinatb.org 附件:《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实施方案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终期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在全国开展《规划》终期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故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目的 了解《规划》的实施情况、总体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总结《规划》实施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供依据。 通过终期评估,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各级政府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原则 各级以自评为主要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上级单位采取抽查及现场调研的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各级《规划》评估工作质量。 三、组织领导 全国终期评估工作由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由本级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改委联合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估工作。 四、职责及分工 (一)国家级 1.制定并下发《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2.制定《规划》终期评估实施细则,并对各省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3.组织本级评估工作,包括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评估。 4.抽查部分省份评估工作,并开展调研工作。 5.核查、整理和分析《规划》终期评估数据。 6.撰写《规划》终期评估报告,并上报至国务院。 (二)省级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终期评估工作,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终期评估的各项工作。 2.根据终期评估实施细则,对所辖各地(市)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原则,省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培训到县级。 3.组织本级评估工作,包括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评估。 4.抽查部分地(市)及所辖县(区)评估工作,并开展调研工作。 5.整理、分析全省《规划》终期评估数据,撰写评估报告,上报至省政府及卫生部。 (三)地(市)级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终期评估工作,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终期评估的各项工作。 2.根据终期评估实施细则,对所辖县(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