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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利息支出应按类别进行核算,以反映不同业务种类的利息成本支出。利息支出分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三)存款利息支出一律采取预计方式,按季(月)提取。按月提取的,每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按季提取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应付利息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或存入日各档次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和计提期限,以原币计提。实际支付存款利息时从计提的原币应付利息中列支。各基本核算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当年提取数和年初余额的超支部分,纳入当年损益核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央行往来利息按实际发生额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同业存放(拆入)款项利息支出按季(月)和实际合同利率或协议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利息时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系统内存放款项、联行往来款项利息,由上级行主动划收,不进行预提,下级行按上级行划收的实际金额计入成本。 第八十四条 业务管理费指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临时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杂费、车船使用费、宣教费、取暖降温费、差旅费、会议费、外事费、邮电费、印刷费、水电费、电子设备租赁费、其他租赁费、钞币运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财产保险费、法律事务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手续费、票据交换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其他费用等。 (一)工资和临时工工资指发放给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工资性支出,在上级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必须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科目之外发放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和临时工工资之和的14%、2%、1.5%计提。 (三)劳动保险费支出指单位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列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并报总行批准后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费用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总行审批后列支。 (四)手续费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控制使用。 (六)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控制使用。 (七)业务招待费按基本核算单位的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实行累进比例管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总行、分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费用支出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费用专户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集约化管理,将费用核算逐步上移到二级分行,支行及以下营业网点不列支费用。 除工资及其各项提留外,对大宗办公用品和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一级分行或授权二级分行实行招投标后才能列支,因特殊情况不能招投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十六条 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各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十七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呆账准备金支出。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季(月)分类计提。 (二)各级行应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呆账准备是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低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最高不高于风险资产的100%。农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由总行统一确定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