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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管辖行批准。无偿调出农业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科技、审计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实行预提办法。未出售的住房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出租或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未出售住房大宗修理有困难的,在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列入当期成本。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