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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发生亏损的各级行,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第一百零九条所得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集中预缴、统一清算”的管理模式,由总行统一缴纳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制度。 (一)各基本核算单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一级分行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总行报送辖内汇总合并的所得税申报表。 (二)各级行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参加汇总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行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条 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的,由总行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统一弥补。 第十二章 资产多缺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产发生多缺直接关系到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应当尽快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产多缺处理的范围。 (一)呆账损失; (二)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等会计差错; (三)财产多缺; (四)案件损失;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损失或利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产多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呆账损失,应由有关部门按呆账确认标准调查核实,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如遇国务院专案核销,按规定执行。 (二)凡经济、刑事案件的损失,应依据司法部门的终审判决材料处理。对经济案件,应在完成了向责任人的债务追索后,再申报损失处理。 (三)赔偿损失时,有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借款利率计付赔偿金;没有借款的,按其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四)资产多缺时,应据实分别处理,不得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产多缺审批和处理程序。 (一)各级行在收到所辖单位资产多缺处理申报材料后,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风险资产管理、法规等部门按资产损失核销标准及相关法规认真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后,报行长审批。 (二)各级行审批后,需报同级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的,应在报经审查后处理。 (三)凡处理额度在规定处理权限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的,按规定审核认定后,批准处理。超出规定或授权范围的,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后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资产多缺处理权限。 (一)呆账损失,每户或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出纳长短款、错账损失和结算事故赔款等会计差错,每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2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三)经济(纠纷)案件,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刑事案件损失,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农业银行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权限审批的同时,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