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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购买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系统外拆借款项(拆出)、应收未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等。 2.由农业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3.农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系统内拆借(拆出)款项不计提呆账准备金。 4.呆账准备金以原币差额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呆账准备金按季(月)提取,年末根据风险资产余额和规定比率进行调整。 第八十八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各种支出。 第八十九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等核算,最终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第九十条 成本核算以年、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九十一条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中途转让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益。 第九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九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收回已核销呆账、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院校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抵债资产支出、职工住房清理支出、已出售职工住房供暖费补贴支出、离退休(退职)和长休人员支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列支,不得越权审批或列支。 第十一章 税金 第九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类税金,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依法实行属地纳税。农业银行缴纳的税金按核算性质分为四类: (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在资本性支出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进口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过程中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契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七条 外币业务应缴税金以人民币缴纳。外汇折算汇价按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按季缴纳。应税营业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贷款业务。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扣除按规定应冲减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所有权,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转让业务的营业额均为同类业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同一类业务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纳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总行下拨的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由总行统一缴纳营业税。 (五)以下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