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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入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5.土地使用权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6.分期支付租金的,计入当期费用,但在长期租赁契约中规定一次支付巨额租金时,支付的租金在契约规定期间内分期摊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在当期作为研究开发费列支的,不再列入无形资产核算。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将原已计入费用的支出资本化。 第七十二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现金、信贷资产、证券、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资抵债资产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等发生的改良性支出。 第七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摊销。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发生当月起至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按季(月)平均摊销。 (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在租赁期间按季(月)平均摊销,但最少不低于3年。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应自发生当月起在一定期限内按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发生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销。 第七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农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以法院裁定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扣除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接受价格。 (一)接受价格小于(或等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接受价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等额冲减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接受价格大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合计数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全额冲减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接受价格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确认利息收入,仅作等额销记表外应收利息处理;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借款人或担保人,作为负债暂在表外登记。 (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是指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垫付的,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的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土地出让金、过户费、保管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于实际垫付时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收回时冲回垫款。 (三)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等孳息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发生的保管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四)农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先抵减处置费用、尚未收回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以及在表外登记的负债,冲抵后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 处置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增值,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