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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置净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抵债资产不得自行使用,确需自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七十六条 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农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十七条 利息收入是指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逾期90天以内)按国家规定的贷款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收入,纳入当期损益。其中结息日未收到的部分纳入表内应收利息核算。 (二)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以及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转入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三)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在贴现时即予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应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办理。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全额计算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六)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逾期或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与中央银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等。 (一)中央银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主动计付的金额予以确认。 (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在规定的计息期内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实际未收到的部分计入表内应收利息。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款项或其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未能收回的往来款项,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往来款项应收未收利息,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处理。 (三)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七十九条 中间业务收入是指经营活动中不构成农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包括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业务、咨询业务、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等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条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除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以外其他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外汇买卖(结售汇)收入、证券买卖收入、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租赁业务收入等。 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实行收支轧差核算,净收入转入外汇买卖收入;证券买卖收入指按照各种证券的成本和售价计算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扣除收益期债券应计利息);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指售出经营性国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指售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 第八十一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按规定及时纳入有关科目和账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要核实情况、完备手续,由经办人员提出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从有关账户退还或补收。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八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成本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和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十三条 利息支出指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以及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补提的利息支出。 (一)各级行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确定各项存款利率。不得违反法规、超越权限、不按规定程序确定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