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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级行对上级行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上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四)财务考核和奖惩。财务考核和奖惩是促进财务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和各部门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惩罚。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各种准备金。 农业银行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 (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 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方式投入的资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2.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农业银行不得吸收投资人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 (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 第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农业银行资本公积包括: (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发行股票收入大于股本并剔除发行费用和佣金后的净值。 (二)资产评估增值。在股份制改造、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国家批准的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时,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净增值。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指农业银行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投资评估增值。核算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差额。 (六)农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农业银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由总行统一提取。 (二)法定公益金是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当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增减变动报财政部审批确认。总行对一级分行核拨营运资金并逐级下拨。各级行营运资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债务类型分为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应付及预收款项、发行的短期债券、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短期负债。 (二)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