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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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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发放贷款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其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销记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证券资产是指以进行买卖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买入的能够随时交易的有价证券。证券资产按性质不同分为国债、金融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证券资产按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利息核算,不构成证券资产的成本。
  
  证券资产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证券资产时已计入应收利息的以外,于实际收到时冲减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 证券资产出售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资产的实际成本。
  
  证券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款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证券资产价差收入。价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证券资产利息收入是指该证券资产持有期间按照证券面值和约定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资本利得指净价交易的买卖差价,其数额为证券资产买卖价差收入减去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管理层意图转为长期持有和实际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应转为投资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投资是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另一项资产。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方式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按收回期及变现能力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一)短期投资按照性质可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除非管理层意图改变投资目的,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第三十八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九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短期投资的损益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
  
  (一)处置短期投资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的,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四十一条 因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改变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取得成本。
  
  第四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进行长期投资,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其中,对外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则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一)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未到期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二)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由长期债券面值、长期债券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及相关费用组成。
  
  第四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按照债权的面值及适用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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