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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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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五条 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业银行应根据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之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呆账准备金。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业银行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长期投资和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出纳机具如点钞机、捆钞机、保险柜、鉴别仪、编押机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职工宿舍、教学用房、库房等)、简易房等。
  
  (二)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
  
  2.动力设备。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营业、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8.其他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专用运钞车及其他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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